信托文化 | 第5讲: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古罗马遗赠信托与元老院的大佬们

发布时间:2023-05-16

上期讲到,遗赠信托所表达的含义是:某物被委托给某一守信的人,而其他人得利。信托本质上是财产权的转移。这种行为在罗马共和国的中早期已经出现,但是到了奥古斯都时期,也就是罗马帝国建立之后的几十年,国家才正式赋予信托法律上的认可。那么从罗马共和国行将就木到罗马帝国欣欣向荣的数百年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才使得遗赠信托这种行为得到认可,正式走上历史舞台呢?

大卫·约翰斯顿在《罗马法中的信托法》中进行辨析,提出遗赠信托的三大渊源。首先他排除了成文法和告示(edict,指由权威机构所发布的告示、敕令或布告)。

由于信托并不是罗马法的典型制度,不属于民法系统,而且成文法主要是对原则性的问题进行规定,民事行为的具体规定来源于裁判官法,所以成文法不是信托的主要来源。而通过考古发现和传世文献,只发现一份以“信托”为名的裁判官告示,因此信托来源于告示系统(edictal system)的证据非常不充分。

由此,作者提出了信托的三个渊源:法学家、元首以及元老院。

首先是法学家。根据统计,公元140-160年,共有4位法学家编写了30篇信托相关的论文;而在公元210-230年,有3位法学家撰写了10篇信托相关的论文。这些论文展现了学术界对于信托问题的极大关切。但是,这已经是公元2世纪之后的事情了,信托早已得到法律认可,法学家是信托的渊源可能存在因果颠倒的问题。

其次是元首,罗马元首会被请求在涉及信托的具体案例中给出意见。在《学说汇纂》的案例表明,针对一些信托方面的疑难案例,元首会以法官的身份,在一审给予君主的判决(decretum),或者在上诉阶段给予解答敕令(epistula)。虽然这些案例经常成为后世判决的参考,但是这些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还存在疑问。而且元首对于解释信托案例可能缺乏太多兴趣。

最后是元老院,很多元老院的决议(senatus consulta)都涉及信托,而且数量之多令人惊异。最为典型的是特贝元老院决议(SC Trebellianum,56 A.D.)和贝加苏元老院决议(73 A.D.,这个名字萌萌哒!),这十几年间遗赠信托的程序被动了大手术。许多元老院决议涉及信托与财政的问题、释放奴隶信托、利益城镇和建筑物信托。

信托与财政的关系、释放奴隶信托在之后的专栏会专门进行讲解,这里对后面两个专有名词进行解释,否则读者可能会比较费解。

“利益城镇”的译法疑似有误,根据诸多研究,可能是享受某种福利或者收益的自治城镇。在 1851 年,在西班牙的城市马拉加(Malaga)发 现 的 铜 表 上,发 现 了《萨尔盆萨法》(Lex Salpensana)和《马拉加法》(Lex Malacitana)。这两个铭文城市规章,两者内容相仿,提到了城市监护人、城市基金的管理等的规定。城市基金可能有运用信托,使城镇中不特定的人群成为受益人的安排,也可能由保民官或者其他名宿受托管理某些建筑。而提到“利益城镇”的元老院决议是SC Apronianum,颁布于公元2世纪初,与自治城镇的兴起时间一致。

那么还有些时间,我们探讨一下,为什么元老院突然就对信托这么感兴趣了呢?这要从罗马元老院的沿革说起。

元老院是古罗马时期重要的政治机构,掌握了行政、立法司法、财政、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大权。在立法权方面,虽然立法权属于公民大会,但其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元老院还可以指出已经通过的法律中的法律性错误从而宣布此法律无效。在公元前 2 世纪中期以前,司法权是由公民大会掌握的,但由于案例较多,审理缓慢等原因,罗马开始设立法庭,处理此类案件。但由于法官一般从元老院中选出,审理委员会也多出于元老院,元老院开始涉及司法权力。

到帝国建立之后,奥古斯都对元老院进行改组,分割其行政管理权。而由于公民大会作用的削弱,元老院在立法司法上仍占据主导。理查德?塔尔伯特曾经就这个问题做过简单的统计,他统计了奥古斯都至图密善时期有确切年代记录的元老院决议和元首命令,得出有 72 条元老院决议和元首命令的基础上,其中元首命令仅有 5 条,双方共同的决议有 4 条,而在 67 条元老院决议中仅仅有 8 条是由元首提议的。虽然奥古斯都执政后期成立了元首法庭,但是元首法庭主要针对国家安全事件,对民事关注不高。

奥古斯都去世之后,随着帝国版图的扩大,元老院中罗马城以外省份的上层人士逐渐增多。由于元首制的逐渐稳固和帝国官僚体系的建立,除了司法权之外,元老院的其他各项职能逐渐被剥夺,沦为普通的政治机构。到优利亚王朝时期,尼禄甚至随意辱骂元老,动辄肆意打骂、流放甚至处死。

即是说在罗马共和国中早期,当行政权和军事外交权还紧握在手的时候,元老院的精力肯定在国家行政和对外扩张上,对民间的经济案件兴趣不大。等到诸多权力的被剥夺,元老院仅存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嗷~没有办法啦,只能分配更多的精力参与民事。特贝元老院决议和贝加苏元老院决议颁布的时间正好是暴君尼禄执掌重器(54 A.D.-68 A.D.)之时,这个时候元老院的地位进一步降低,元老们埋头研究信托法参与民事案件,也恰当其时。而元老院的成员大多又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专业能力较强,处理较为复杂的民事纠纷自然也更为得心应手。

这个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切经济现象的产生,都是由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元老院不是一时心血来潮对信托产生兴趣的,而是在自身地位和客观条件发生剧烈变化之下逐渐对信托给予关注。没想到这必然中的偶然,不仅对后世的立法产生影响,也让后来的研究者产生无限的感慨唏嘘。


参考文献:

[1] 大卫·约翰斯顿. 罗马法中的信托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8.

[2] 向东. 古罗马城镇化建设保障立法探究[J]. 社会科学论坛, 2014(09): 163-176.

潘辉. 帝国初期罗马元老院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