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化 | 第9讲:哈德良长城的禁锢——受限制的受益人和秘密信托

发布时间:2023-05-16

随着罗马帝国对遗嘱信托限制的逐步加强,遗嘱信托也采用了多种方式进行规避,两者的斗争犹如铜墙铁壁的哈德良长城与汹涌澎湃的民族大迁徙的碰撞那样激动人心。到了公元4世纪,世俗社会的秘密信托终于在告密成风的打击之下偃旗息鼓,而仅仅18年之后,西哥特人在首领阿拉里克的带领下,率日耳曼大军攻占了“永恒之城”罗马,哥罗马帝国也行将就木了。


一、被排除在市民法之外的受益人

前面几期讲到,奥古斯都时期,通过确立道德法的方式,将道德义务上升为强制的法律义务,解决了信托的可诉问题。在奥古斯都时期,由于信托的可诉性,执政官以权威介入(auctoritaem suam)遗赠信托,根据诚信原则判断受托人行为是否合规,若受托人未履行义务,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

但是一对新的矛盾几乎同时产生——信托的受益人可能是市民法下缺乏受益资格的人,实现其利益是对法律的规避,对朋友的诚信压倒了对国家的诚信。

因为市民法是针对罗马公民的法律,有种类繁多的人群不适用于市民法的规范,也就不能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1)基于奥古斯都的lex J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18 B.C.),未婚的成年人(caelibes)不能从遗产和遗赠中收受任何遗留给自己的财产;类似的,在《巴比亚波培亚》(lex Papia Poppaea,9 A.D.)中,已经结婚但没有子嗣者(Orbi),则只能收取留给自己之财产的半数。

(2)不确定的人(incertae personae),指尚未出生之人或其他无法确定之人。市民法不允许此类人收取市民法上的遗赠。

(3)外国人(罗马市民之外)没有市民法上的能力。

(4)半公民(Junian Latins,即所有由非正式仪式释放的奴隶)没有市民法上的能力。

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在数百年间,有收窄的趋势。在奥古斯都早期,尽管有诸多限制,但是外国人能够接受信托(poterant capere);而对于未婚的成年人和未育者,在《朱利安和巴比亚法》(73 A.D.)别颁布之前,也是“被视为可以接受”(videbantur capere posse)信托的。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某段时间,外国人和成年未婚者与成年未育者并未被禁止接受信托,但是否能成功地对信托提起诉讼则存疑,正所谓“法无禁止不等于畅通无阻”。


二、哈德良长城的禁锢

随着政府对信托管控日益严格,不适格人群的受益转为地下,产生了一种秘密信托(默示信托,tacit fideicommissum),立遗嘱人以秘密的方式将财产遗赠给受托人,使那些在继承法中不适格的人获益。秘密信托提供了一个获取秘密收入的独立前景,从公元1世纪到4世纪末期,秘密信托逐渐稳定成型且持续不断,公元389-392年,每年都有一份关于秘密信托的法律。

在法学家看来,秘密信托并不一定都是对法律的规避,一份私密文件并不直接导致信托的无效,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如此:

(1)受益人是无资格者;

(2)利益来自遗赠财产,基于受托人的自由处分。

到了图拉真和“勇帝”哈德良时期(Hadrain),秘密信托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原因在于国库的征收受到了秘密信托的干扰,由于不知道财产的流向,税务人员无法判断秘密信托是否规避了法律,是否应该予以没收。

图拉真的两道谕令要求,如果某受益人人无资格接受财产,当交易被发现之际,其所接受的财产会被没收;但在被人揭发前,自愿向政府报告,可以保留财产的半数。但是这个报告只能由受益人提出,例如立遗嘱人不能立好遗嘱后转身去向政府举报这是一个秘密信托。到了哈德良时期,程序变得更为严苛,即便受益人自行坦白,全部财产都必须转移于金库,受益人提出请求后可以返还半数。从图拉真到哈德良的政策变化可知,罗马皇帝的基本诉求就是针对信托的政策必须有利于国库的丰盈,到了公元4世纪的《狄奥多西法典》,对信托的告密者给予丰厚的奖励,于是告密成风,在社会上,告密逐渐泛滥,对于财产的传承造成了消极影响。

一个案例可以反映出当时世俗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信任风气。某人A若是一个秘密信托的受托人,他应立即向有关政府机关报告,此时信托举报生效,受托人可以获得全部遗产的1/3。但是如果立遗嘱人B的妻子C举证证明她才是遗嘱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妻子立即得到奖励,可以分得遗产的1/2,而且受托人A会被流放至海岛。

这个案例中,受托人是国库和委托人妻子共同的敌人,受到双重打击,看似是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实质上反映了罗马帝国政府通过奖励告密和似是而非的判决方式,激化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矛盾,使得秘密信托更加容易暴露。

这与罗马帝国中后期财政出现困难有关。罗马帝国早期,税制就极不完善,国家征税没有统一的税则和成文的税法,赋税名目繁多、税收混乱,一些开支需要临时摊派或者发行劣币解决。在哈德良时期,由于财政趋于临界点,放弃了对外扩张,修建哈德良长城致力于放于。到了公元3世纪时期,由于帝国前期经济政策的隐患所引发的危机,许多元老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但是,帝国政府为了维持国库的正常收入,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将城市元老的自愿捐赠变成了强制性捐赠。元老如此,普通市民的经济境遇就可想而知了。可以说针对秘密信托的立法只是罗马帝国增加财政的不可胜数的政策浪潮中的一朵浪花罢了。


三、通过“活死人”协议来规避

为了规避严格的管制,产生了许多规避的办法。核心思路是将死人的遗嘱转变为活人之间(inter vivos)的协议,我这里称其为“活死人”协议。

第一种方法是不签订遗嘱信托的协议,而签订一份秘密的保证协议(cautio),受托人允诺“会将自甲遗赠的财产转移于受益人”。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受托责任,受益人可以自行举报,拿到半数财产。

第二种方法是进行一种类似于“伪造债务”的处理。立遗嘱人A在遗嘱中写明,他曾向B借债,但是未立字据,现在委托C以遗产冲抵债务。如果并无债务关系,那么B实际上成为受益人。而罗马法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务是否真实,需要政府提供证据以证明,而口头协议是难以求证的。此外,归还债务,也并不能证明受益人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因此不能证明这是一个信托。第二种方法更巧妙地规避了政府对于信托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大卫·约翰斯顿. 罗马法中的信托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8.

[2] 黄风. 罗马法(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4-45.

[3] 叶时民著:《最后的古典——阿米安和他笔下的晚期罗马帝国》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28.

[4] 王涛. 试析西罗马帝国衰亡的经济因素[D].内蒙古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