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有信托相伴。法国著名律师皮埃尔莱勃勒(Pierre Lepaulle)有一段著名的名言:“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的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处不在:梦想和平、开创商业帝国、扼杀竞争或升入天堂、埋下仇恨的种子或乐善好施、热爱家庭或争夺遗产。人类在进行所有这些活动时,有的衣着华丽,有的衣衫褴楼,有的头戴神圣的皇冠,有的高兴得边走路边咧开嘴笑。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据此本书拟按照人生的不同成长阶段,由年幼到年老,来介绍相应年龄的家族信托功能和应用。
(一)繁衍子孙后继有人
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生活压力,或者为了享受生活,不结婚或者结婚了不想要孩子的人越来越多,让一些家庭或者家族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况。特别是老一辈人思想比较传统,经常因为子女晚婚晚育而忧心忡忡。对此,建议父母可以设立隔代信托(generation-kippingus),把大部分家族财富装入隔代信托中,不以子女作为受益人,而是以未出生的孙子女作为受益人,当没有孙子女时,规定该信托财产即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样一来,子女想要得到家族财富,就必须通过孙子女来实现,由此敦促子女加紧生儿育女,从而通过隔代信托实现家族后继有人。
当然,隔代信托的作用远不止此,其可以灵活设计,长远考虑子孙的福泽。在英美等国家,家族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隔代信托,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父母和妻儿子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及后人,例如约定在委托人去世后,信托收益由其配偶享有;其配偶死亡时,信托收益平均分配给子女,其子女死亡时,由其孙辈取得信托本金,这可使信托不仅在委托人去世后还能照顾配偶子女的生活,更可使财产代代相传。更进一步,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只将信托收益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其余则归入本金,由此信托财产将不断积累,传至其孙辈时可形成较大的经济资源。据了解,当前我国为子孙后代作这种长远打算的人并不多,儿孙自有儿孙福,一般都只考虑眼前仅为子女着想。
本书不赞成子孙后代通过家族信托不劳而获,让其失去拼搏之志,也就是说,不培育“信托巨婴”,但建议让子孙通过家族信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接受良好的教育。如果让子孙沉迷在享乐之中,会助长家族成员的惰性和劣习并招致恶果。例如,明朝朱元璋称帝后,为了让家族后代充分享受生活,他设计了一个失败的“家族信托”:规定皇族不必从事任何职业。每一个皇族后代,所有消费需求均由国家承担。10岁起开始领工资享受俸禄,结婚时国家发放房屋、冠服、婚礼费用,死后还有一笔丰厚的丧葬费。皇子封为亲王后,年俸万石。这导致其后代人数众多,但均碌碌无为,明末面对农民起义军纷纷主动投降,下跪求生而不得。
(二)抚养无人照看的孤幼
人都有生老病死,就怕孩子尚小失去亲人照顾。我国北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开封府出现了专门受托保管遗孤财产的机构——检校库。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其大意是:根据宋代的法律法规,只要是失去双亲的孤儿幼儿,官府有责任将属于他们的财产进行核查、记录,并放入检校库中代为管理,并为孩子选择一位合适的监护人,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都由检校库负责,等到孩子长大之后,检校库再将剩余的财产归还给他们。20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在《论宋代检校库》一文中指出:检校库是中国10世纪乃至13世纪左右所实行的一种官营信托。
现实生活中,存在因台风、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因疾病火灾、交通事故等事件导致孩子失去亲人的风险,建议可以设立子女或子女保障信托,把部分家庭财富装入信托中、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受益人,分期定量地为子女支付生活、教育、医疗或者创业等费使其成长和教育有着落。
(三)保障未成年人获得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在装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末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事实上,被监护子女继承的家产,实际上暂时处在监护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此,存在监护人的道德风险、被监护人最终无法获得全部家产的风险,建议可以设立递延给付信托利益的家族信托,把家庭财富装入信托中,以尚未成年的子女作为受益人,待子女成年时再直接向其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信托利益。
保险金信托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业务。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签订保险金信托协议,万一投保人发生意外死亡,保险人不直接向其未成年的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是按照保险金信托协议,将保险金纳入信托管理,待受益人成年后再由受托人向其给付。投保人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子女在入学、创业、结婚等人生重要阶段,获得保险金信托财产。
(四)让子孙后代接受良好教育
古语云,“至要莫若教子”。南怀瑾说:“亡德而富贵,谓之不幸”,这句话非常重要,人若没有建立自己的品德行为,而得了富贵是不幸的。笔者认为,家族信托最重要的目的,应该是把下一代教育好,让子孙后代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但一个家族发展几代以后,有人贫有人富。经常听人说,亲情关系到了第三代、第四代就不那么亲了,到了第五代基本上就断了。
对此,建议可以设立家族教育信托基金,把部分家族财富装入信托,将子孙后代作为受益人,使子孙后代在接受教育时均能平等地从家族教育信托基金中获得资助。同时,为了奖励优秀鼓励上进,对成绩优异者还可以增加资助的金额,对考上名牌大学者可以给予特别奖励等。境内还出现过这样的家族信托,规定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者才能成为受益人。从境外实践看,设立家族教育信托基金,不仅能够让家族人才辈出,而且也能促进家族后人的亲情和纽带联系。
(五)帮助或者敦促子女成家立业
难为天下父母心,都想把最好的东西留给自己的子女,都盼望自己的孩子长大以后有出息。有的家族信托目的,是不想直接把财富放到子女手中,而给子女自由拼搏奋斗的空间;有的家族信托目的,是因为子女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不想接手家族企业;有的家族信托目的,是因为子女不着急成家,等等。
实务中,境内有这样的家族信托,子女受益人只有在遇到婚嫁、买房买车、创业、医疗等大事时,才能从家族信托中拿钱买单。但有时也有副作用,据说境外存在这样一个家族信托,规定儿子结婚即可从家族信托中领取一笔不菲的礼金,结果导致该人创造了一项吉尼斯世界纪录:和同一人多次结婚、离婚、又结婚。
(六)防范“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个人或者家族企业都有可能步入资不抵债的境地,特别是我国的家族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经常以实际控制名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一旦“城门失火”则“殃及池鱼”,影响家族成员的正常生活。境外普週的做法是设立家族信托(如生活保障信托),通过信托工具隔离家族的部分财富,使其不受家族成员债权人或者家族企业债权人的追索,阻断债务和刑事追索等。此时,不宜理解为家族利用信托逃废债务,而应是委托人使用家族信托工具依法作出合理安排,防范家族“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
如前所述,实现防范“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的前提是家族信托必须合法有效,凡是能够证明该家族信托无效或者可被撤销等情形,家族成员的债权人或者家族企业的债权人仍有可能追偿家族信托项下的财产。出于此点考虑,笔者认为,如果想要设立家族信托,越早设越好。理由很简单,越早设立,资产隔离的效果越强,被击穿的可能性越小。
(七)防离婚析产
当前离婚现象逐渐增多,特别是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离婚更是司空见惯。好不容易成家立业,又将面临婚姻风险。结婚前,建议可以设立婚前财产信托,保护婚前财产的安全与独立,避免掉进以骗钱为目的的婚姻陷阱。结婚后,为避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特别是避免家族企业股权的分割,建议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家族信托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隔离开来,而家族成员可以设计成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还可以区别不同的家族成员给予不同的受益份额。据说境外有的家族信托为了家庭和谐,在家族宪章中明确规定不管男方抑或女方,离婚后即失去受益人的资格。这样一来,家族财富或者家族企业,不会因为婚姻风险而被分割得七零八落。
对女儿特别是独生女儿而言,设立家族信托尤有必要。父母宜将家族财富装入信托,将女儿作为终生受益人,待女儿出嫁后不仅可以使其在夫家获得更高的地位,还可以让婚姻更加稳定。该信托在女儿还小的时候设立为最佳,待其出嫁时可以作为一份爱的嫁妆。
此外,离婚时如果涉及赡养费的问题,建议可以设立赡养费信托,一方面可以让自己避免万一遗忘耽误了赡养费的给付,及时从受托人处了解对方是否收到赡养费,尽量减少与前任配偶接触时的尴尬。同时,可以让对方无须担心时间到了收不到赡养费等问题。
(八)防意外
《魏书·韩麒麟传》:“年丰多积,岁俭出赈。”意思是说,丰收之年多积蓄,歉收之年拿出来救济。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人的一生中,可能都会或多或少地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生病、投资失败、婚丧嫁娶等。所以应该未雨绸缪,在平常日子好过的时候积攒下一定的积蓄,以备不时之需。南怀瑾提到:“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对于可能发生的事,要有周详的准备,如此到了行事的时候,方能游刃有余,顺理成章。即使遭遇意外,也能心中有数,如此方能保持富贵的长久。正如《诗经·豳风·鸱鹗》中有这么一句诗句:“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说的是有一种很会营巢的小鸟,风雨还没有来的时候,它们会事先把柔韧带有湿土的桑根皮衔来缠结、补葺,然后巢上通气和出入的孔道。正因为如此,它们在风雨中才能保住自己的巢穴。
曾国藩说过:“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时。富贵人家宜牢记此二语。”笔者认为,这是对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的最好诠释。当家族已经积累起一定财富、生活富裕时,一定要想好万一落魄之后怎么办。特别是对危险系数较高的特殊职业者,更需要提前谋划。《朱子家训》云: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对此,建议可以设立附条件生效的家族信托,条件不成就时,该家族信托不会生效;而一旦条件成就,该家族信托即告成立,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意外给家族带来的风险。《罗织经》告诉我们:春风得意时,布好局,四面楚歌时,有退路。
举个例子:1993年,年仅32岁的戴安娜王妃就立下遗嘱,假设自已去世后,即将遗产交予信托管理,她的两个儿子则作为受益人,遗嘱还规定他们从25岁开始,可以自由支配一半的收益,30岁开始可以自由支配一半的本金。1997年,戴安娜王妃因车祸去世后,该信托基金即告成立,有报道这样评述:戴妃虽死犹生,以信托遗爱传祝福。
笔者认为,附条件生效的家族信托,可能永远不会生效。设立该信托的目的,可以让委托人生前高枕无忧、死后闭目九泉,不用担心突如其来的意外和变故。
(九)防挥霍
《增广贤文》言:“求财恨不多,财多害人子。”子女继承巨额家族财富后,经常会肆意挥霍,甚至吃喝嫖赌,染上诸多恶习,面临败家子风险。“普遍认为审慎的富人应当对在孩子身上花钱进行克制,从而培养他们坚韧的品格,这样他们就能找到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或者自食其力。”这里讲个故事:乾隆时期代善的孙子罗科铎被封为克勤郡王,得到世袭罔替郡王的恩泽。这就意味着,只要不犯下重大罪过,他们家族将世袭王爷封号。到了晚清时期,被封为克勤郡王的王晏森过着奢华的贵族生活。清朝灭亡后,他靠变卖古玩字画、房产甚至祖坟地等维持生活,坐吃山空,一度沦落到了当人力车夫的境地。
对此,可以考虑设立浪费者信托防止子孙挥霍,即规定作为受益人的子孙,每个月或者每年只能从家族信托中获取一小部分的信托利益。据媒体报道,我国香港富豪许世勋就通过信托基金方式,将其高达420亿港元的遗产装入了家族信托。根据许世勋的遗愿,许氏家族的每一位成员每月都可以从家族信托财产中领取一笔生活费。据说李嘉欣和许晋亨夫妇每月可以领到200万港元。这样安排的好处,可以让巨额遗产得到有效的隔离和保管,而不至于被其后人挥霍,以致家道中落。可以预见,该家族信托的设立,不仅可以实现许氏家族财富的延续,更有利于实现许氏家族后代的延续。
梅艳芳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家族信托,因为其母亲覃美金的诉讼而受到广泛关注,并多作为遗嘱信托、浪费者信托的典型案例。据报道,2003年12月初,梅艳芳立下遗嘱,除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并预留部分资金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外,将剩余遗产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作为受益人,每月可从信托财产中获取7万港元作为生活费。同时规定,至覃美金去世,家族信托终止,将剩余信托财产捐给妙境佛学会(NewHorizon)。梅艳芳去世时留下价值约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资产,随着香港房价上涨,其遗产2011年被认定升值到约1.7亿港元。该信托设立后,作为受益人的覃美金数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信托的有效性、希望提高每月生活费,甚至一次性给付高额生活费等,基本上以败诉告终,唯生活费得到适当调高。笔者认可香港法院的判决,只是设立家族信托时应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受益人重病等因素。
(十)防恶习
中国有句古话:饱暖思淫欲。对生活无忧的家族成员来说,一般更易染上恶习。“酗酒、药物依赖、其他瘾癖以及严重的心理障碍,从统计学上讲,会出现在富裕家族中,而且概率预计至少为20%——通常还会更高些。这些不正常的行为会动摇完善的家族使命宗旨和继承计划,导致家族财富流失、凝聚力下降。”因此,如何帮助家族克服瘾癖和恶习,是一个家族能否一代旺过一代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此,建议在设立的家族信托中,通过对家族成员成为受益人的条件限制,达成帮助家族成员克服瘾癖和恶习的目的。例如,家族信托文件可以规定,染有恶习的家族成员将消减受益金额,屡教不改的甚至取消受益人资格等。
笔者遇见过几个境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听他们提起每年在领取家族信托利益时要查尿验血,原来是家族信托文件中有规定,凡是吸食毒品者即取消受益人的资格,笔者非常认同这种做法。因此,建议在家族信托文件中,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附加成为家族受益人的各种条件。
(十一)防腐败
一个家族发展大了,通常有人经商、有人从政。这就有可能滋生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以及利用影响力牟取非法利益等腐败行为,引发廉洁风险,影响家族公职人员的政治清明。
对此,当家族中的公职人员达到一定职位时,境外一般要求家族应当设立强制信托。强制信托又称盲目信托(Blind Trust),是指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有一定职务公职人员的家族中,涉及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例如家族企业的股权、不动产和股票等)的买卖、交易、持有或者管理处分,应当交付信托,交由第三人即受托人为之。通俗一点说,公职人员升迁到一定职位,就不能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了,需要交给受托人代为办理或者管理。这样的安排,可以把财产所有权人和资产管理人有效分开,可以避免财产所有权人(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来为自己的财产管理获取利益,避免以权谋私。日本《国务大臣、国务副大臣及大臣政务官规范》规定,“就任时所持有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包括私募基金),向信托银行等进行信托,在任期间不得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要求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名下的不动产、股票等,须交付信托管理。
当前,我国还没有强制信托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境外关于强制信托的做法非常有意义,既有利于公职人员自有财产的有效管理,也有利于避免以权谋私,建议适时借鉴,加强制度反腐。
(十二)税务筹划
境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考量,是要作合理的税务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少交税。也就是说,境外设立的家族信托,大多与税收的合理筹划有关。例如,许多国家对用于养老信托方面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个人可以通过这方面的税收优惠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赋。“美国养老第三支柱401k计划鼓励居民在一定收入范围内储蓄财富,应对未来养老。根据该制度安排,个人可以将税后收入的部分纳入401k账户,直到提取投资收益时再缴纳所得税。”此外,离岸信托一般也和税收筹划密切相关,跨国公司通常选择在避税地成立一家控股公司,并将其装入信托,以跨国公司或其股东作为受益人。随后令全球的利益及收益均汇集于该地,这样就规避了其他高税负国家一定的税收。
我国目前关于信托税收方面的规定基本上还处于空白,所开展的信托活动极少考量税收问题。但目前也有个别委托人开始关注并利用信托作合理的税赋安排,例如有人注意到,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条文表述中,提到一句话,即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也就是说,委托人死亡时其已经设立他益信托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这意味着我国未来如果开征遗产税,在信托存续期间就可以暂缓缴纳遗产税。另外,也有人把尚未取得的股权分红、报酬等收入,由第三方直接设立他益信托,以自己为受益人并合理设计每年的受益金额,从而合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笔者赞同一个观点,即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是制度优势的竞争。如果制度科学、公平、合理、务实、好用,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护到位,就会吸引到更多的投资人和财富。合理的税收安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建议形成信托税优的政策洼地,使我国成为跨境财富的聚集地和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十三)隐私保护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信托本身的保密安排;另一个是利用信托制度作隐私保护。
首先,是信托本身的保密安排。无一例外,各国信托法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对家族信托而言,保密尤为重要。“受托人往往与一份信托中的很多关系人都保持着亲密关系。我们可以接触到财务报表。如果情况允许,我们还可能会秘密地接触到极为私密的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服用药物或其他私人行为。倘若信托关系人没有做到‘信托背后的信任’,那么这份信托关系就支离破碎了。”
家族信托保密的内容,至少包括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信托财产信息、受益人个人信息、信托收益账户信息等。同时,受托人、律师、中介机构等在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会获悉很多的家族秘密甚至隐私,甚至有些信息其他家族成员都不知道。此时,受托人、律师、中介机构等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能利用了解的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对此,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应依法保守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隐私信息”。本书建议,应当进一步细化这些原则性规定,提高违法成本,真正保守家族信托的秘密。
其次,是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的相关安排,达成家族隐私保护的目的。“家族信托下的受益份额及资产配置不会向社会公开,因此家族财富分配的隐私得到了严格保护。例如,企业上市之后需向公众披露股东信息,但若通过信托持股则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隐私。通常情况下,招股书或者公司财报上只会显示信托的成立人和受托人,除非信托受益人在董事会或者高管名单中,否则受益人的信息不会被披露。”此外,境外还存在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家族信托类型,例如前妻信托、非婚姻伴侣信托、非婚生子女信托等,也主要考虑家族隐私的保护问题。
(十四)服务特殊需要人群
现实生活中,总有这样的特殊需要人群,例如残疾人、失能失智老人、老年痴呆患者、缺乏认知能力或认知能力受损的人,患有自闭症或孤独症的孩童等,需要特别的关爱和照顾。这些人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有效进行生活自理。对此,建议可以考虑设立特殊需要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SNT)或者高龄者及身心障得者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是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一种特别的信托制度安排,具有长期性、特定性和复杂性等综合特征,是近年来欧美并逐步被亚洲及更广泛地区认可并推广的受托服务形式。”特殊需要信托以特殊需要人群为受益人,有利于帮助并减轻其监护人的压力,或者解决监护人缺位等问题。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利益,通常不是钱财,而是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其提供的各种照顾和服务。受托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利用其自身具备的专业管理能力,管理、处分和用好用于服务特铁需要人群的信托财产;二是与专业的医疗、护理、养老、家政、陪护等服务机构合作,为受益人挑选最佳的服务机构,并监督其对特殊需要人群进行精心的照料和护理。如果服务机构不称职或者受益人不满意的,受托人要及时进行更换。笔者认为,特殊需要信托服务于社会民生需求的痛点和难点,能够满足特殊需要人群及其家属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值得大力推广。
(十五)了却特殊目的或心愿
在境外,信托有“受益人存在原则”,即除公益信托外,信托的有效成立必须有受益人,而且这个受益人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当受益人不存在时,通常会认定为信托无效。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的受益对象逐渐扩大,不再局限于“人”。从境外实践看,这些拓展的受益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动物,特别是人类饲养的宠物;二是具有纪念意义的不动产,例如祖屋、故居;三是人死后安葬的墓地,例如陵园、墓地、纪念碑等。例如在美国,很多州承认为照顾宠物而设定信托。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missioner for State Law,NCCUSL)于1990年修订了《统一遗产管理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加入了旨在宠物信托的选择性条项。美国《统一信托法典》在其第408条(a)中规定,委托人可以为照顾在其有生之年存活的动物而设定信托,该信托在该动物死时终止。如果是委托人为了照顾在其有生之年存活的多个动物而设定的信托,信托会在最后一个动物死亡之时终止。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没有直接将上述“非人”的受益对象包含在内。实践中,往往需要先将信托财产分配给特定的受益人,再约定由受益人将所获得的信托财产用于特定的受益对象(最终受益人)。事实上,这种情形在我国的公益/慈善信托中普遍存在,最终受益对象往往是为了某一公益目的,如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境外也有类似做法,例如美国的多丽丝·杜克于1993年以遗嘱方式设立宠物信托,信托财产为10万美元,以宠物看护人作为受益人,但最终受益对象是她的宠物狗。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法》不反对以特定对象作为最终受益人,其第二条关于信托的定义中,明确设立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其中“特定目的”即指向特定的受益对象。
(十六)颐养天年
境外,信托制度广泛用于养老领域,包括年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等,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强积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安养信托等。
步入老年后,老龄人口对医疗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上升。有的老年人喜欢含饴弄孙,有的老年人喜欢旅游、度假,有的老年人担心自己失去自理能力,有的老年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凡此种种,都需要提前做一些准备和安排,养老家族信托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应对之法。养老家族信托以老年人和其他家族成员为受益人,信托收益优先用于老年人的老年生活,也可以用于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老年人去世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于其他家族受益人。美国“为了帮助个人将遗产更好地传承给继承人,同时又不失去享受医疗福利的权利,政府开始允许设立医疗保障信托(Medicaid Asset Protection Trust),其实质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主要是用于保障支付医疗费用的信托制度,强化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生活保护。”此外,日本于2017年创设了监护制度后援信托,除小额款项由监护人管理外,其他财产由受托人负责管理。
根据不同老人的不同需求,养老家族信托可以为老年人量身定制。笔者曾经替一老年朋友(A)设计了一款这样的养老家族信托,大家可以细品一下:A与老伴生活富足,略有余财,退休后家里雇用了一个中年保姆。其子女定居国外,没有继承家产的愿望,只希望老人能安享晚年。A以部分家产设立家族信托,将子女和保姆作为受益人。家族信托合同约定,当老人活到70岁时,保姆可以获得10%的受益权;当老人活到80岁时,保姆可以获得30%的受益权;当老人活到90岁时,保姆可以获得60%的受益权;当老人活到百岁以上时,全部受益权归保姆所有。
(十七)避免子女不愿子承父业
现实中存在不少这样的家族,父辈辛苦创业,努力打拼,缔造出庞大的家业,但其子女并不愿意子承父业。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子女较少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
不愿意接手家族生意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是能力不足,有的是想自立门户自行创业,有的是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有的是贪图享乐不愿意承担太多俗务和责任,等等。“绝大多数子承父业的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激烈的冲突。一方面,创始人的历史业绩和权威往往成为下一代不易走出的‘阴影’,加之创始人对一手创办的企业有着强烈的情感,难以放松对企业的把控;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有雄心的儿子似乎天生就是父亲的竞争者,绝不甘心止步于父辈的成就,更愿意追求突破传统的观念、商业模式和组织架构,打造自己的功业。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冲突往往导致父辈与子辈之间的冲突激烈,这也是很多家族企业第二代不愿意接手父辈的权杖,更愿意在外创业的原因。”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成立家族信托,把家族生意交给信托打理,挑选职业经理人进行市场化运作,而家族后代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笔者认为,把家族生意交给信托打理,一定要选择好受托人,并精心设计好信托架构。同时,为了保障家族信托的平稳运行,家族信托可以考虑设置家族理事会、受益人办公室、信托利益分配委员会、信托顾问、信托保护人、信托监察人等。其中,信托保护人是家族信托的创立人为保证自己的意愿得以实现,在家族信托文件中指定的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的人。“信托创立人往往会找一些跟自己很像的人来做信托顾问或信托保护人一几乎就是‘第二个自己’,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受托人以及各受益人。”
(十八)防诸子均分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所有权(股权)是家族企业传承的核心。股权结构稳定是企业稳健运行与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股东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的变化可能对股权造成重大影响。中国有句歇后语:大蒜老了——扯破衣衫分家。如果企业代际传承,子辈、孙辈等继承家族企业,可能会导致家族企业的股权四分五裂,股东之间因为争夺家族企业控制权而严重影响企业经苦,即家族企业在交接过程中面临股权分散的风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子女较多的家族。
对此,建议可以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中,股权的原所有人和其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这样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股权的唯一持有人,可以有效集中股权、维护公司股权稳定,股权不会因家族成员的婚姻、继承关系变化而受到影响。在家族企业股权不分散的前提下,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实现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的效果。
境外股权家族信托非常普遍。富豪们通常不直接将家庭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将家族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并由专业的机构来管理经营,从而使家族企业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避免在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影响家族企业的运营,同时继承人通过分配资产运营收益的方式实现生活无忧。洛克菲勒的后代虽不再是石油大王,梅隆的子孙也不再是钢铁巨子,但他们的家族通过股权家族信托控制着家族企业,没有因争夺财产而反目为仇。我国目前允许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只是缺乏股权信托登记及非交易过户等配套制度,实践中还在不断摸索和探索。
(十九)防家庭矛盾和疏远
在子女较多的家族中,经常会出现在继承家产过程中家庭关系恶化,甚至家庭成员之间大打出手、反目成仇的情况,面临着继承风险。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天天在我们身边重演。“谈论最坏的打算,向来是中国人所忌讳的,然而在累积财富后,我们不得不理性、全面地看待财产问题。既然我们能预见财富分割时会有冲突,为何不在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时预先对财富进行安排呢?”对此,建议可以成立家族信托,让家族成员成为家族受益人,使大家变成家族信托的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随着家族的发展壮大,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越来越多,甚至可能遍布世界各地,可以组成家族理事会、家族大会、家族论坛等,即构建家族受益人的共同平台,为全体家族受益人提交相聚、交流、管理、决策、休闲娱乐等服务。如果聚集在一起有困难,也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开展线上活动。家族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重温和学习家族理念、缅怀先祖,选举家族理事会、家族监事会等家族治理机构成员,增减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及决定其他重要家族事项等。邦尼集团在家族治理结构设计中,由一家控股公司负责所有家族企业的运营管理,董事会由7名家族普通成员、5名家族代表成员、3名荣誉家族成员组成:由一个家族信托基金负责家族事务的处理。在“控股公司和家族基金会之上还有家族代表大会。该大会由全部73名家族成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一整天,会前大家共进晚餐。‘家族股东日’由家族股东(自行决定是否携带配偶)、非家族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管参加。”
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防止家族后人的疏远,延缓家族的瓦解。笔者曾亲见一个家族大会在某海滨城市召开,基本上包揽了整座酒店,来自世界各地的数千受益人齐聚一堂,共同商讨家族信托运行的有关事项,大家其乐融融,相谈甚欢。“家人之间,随岁月变迁,时常渐行渐远、杳无音信。不过,没有一个家族是存在自然寿命的。家族何时瓦解是它自己的选择。这个时刻不一定是今日,不一定是明朝,亦非明年或十载之间。信托是家族稳定和兴旺的催化剂,而不是瓦解家族的溶剂。”
(二十)传承家族财富
随着财富的增加,人们多多少少都会留下一些遗产。通常情况下,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置遗产。其中,遗嘱处置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有遗嘱的要先按遗嘱处置。遗嘱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信托。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意味着其继承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嘱信托,也叫身后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即遗嘱人(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交付信托。设立遗嘱信托时,委托人应当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订立在书面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遗嘱)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产)。
我国允许人们采用遗嘱继承、遗赠或者遗嘱信托的方式处置遗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如果选择遗嘱处置遗产,进一步而言,是选择遗嘱继承、遗赠还是遗嘱信托呢?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宜选择遗嘱信托:一是遗产处置的时间比较长。如果遗产处置的时间跨度长,由于遗产缺乏独立性的资产隔离安排,有时难免与遗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混淆。在英美法国家,遗产管理人也负有分别管理的义务,遗产管理人接受遗产后必须开设专门的账户,以表明该账户里的款项是遗产,而并非其固有财产。选择遗嘱信托,遗产成为信托财产,天然与受托人、遗产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实现“资产隔离”。二是遗产处置的安排比较复杂。通常情况下,遗产清点完毕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遗嘱分割全部遗产,比较简单,选择遗嘱继承即可。除此之外,宜选择遗嘱信托,例如部分遗产并不被继承,而是拟留待家族成员共同享有等。三是遗产处置中包含慈善传承。例如本书前面提到的盛宣怀以遗嘱设立的“愚斋义庄”,该财产必须作“资产隔离”的安排,否则难免被其后人觑觎甚至侵吞。此外,在遗赠和遗嘱慈善信托之间作选择,主要视是否要动用遗产本身,如果不运用遗产本金而仅用遗产的收益去做社会公益,则应当选择遗嘱信托的方式。对此,本书总结一句话供大家参考:没有信托的家族财富传承,是走不远的传承。
(二十一)传承家族理念
一个家族之所以能够成功,往往具有其独特的家族理念,特别是家族企业的经营理念。这些家族理念,是家族传承的重中之重。“真正的财富传承不是金钱,而是后代的才华、知识、信仰、经验和修养”、“最好的财富传承还是人的精神和能力,而不是物质。”悬挂在醇亲王府的《治家格言》:财也大,产也大,后来子孙祸也大,若问此理是若何,子孙钱多胆也大,天样大事都不怕,不丧身家不肯罢;财也小,产也小,后来子孙祸也小,若问此理是若何,子孙钱少胆也小,些微产业知自保,俭使俭用也过了。“曾国藩教育孩子立足社会,秉承家风,关键在于‘勤、俭’二字,他让孩子一生铭记十六个字‘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则俭,永不贫贱’。曾家后裔恪遵先祖遗言,远离尔虞我诈的政界、军界,洁身自好,大隐于世,实现了曾氏‘长盛不衰,代有人才’的遗愿。”
从家族治理的角度看,家族财富传承与家族治理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良好的家族治理是家族财富传承的保障和基础,家族财金的长久传承也有利于家族治理的不断完善。但是家族理念在传承的过程中,往往会被后人抛弃,有一些也可能确实滞后了。如果家族企业创始人想让自己的想法和理念传承下去的话,设立家族信托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委托人的想法和理念写进家族宪章、家族协议等家族信托文件,同时约定,只有认可这些家族理念的后人才能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这样就能够让家族理念一直传承下去,并可能影响子孙后代。境外有人这样形容家族信托:先辈从棺材中伸出的一只手。
家族宪章是家族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家族成员对家族行为准则、家族事务决策、家族利益分配等内容达成的合意,需要全体家族成员共同遵守和执行。家族宪章的内容,通常包括家族渊源、家族发展、家族理念、家族使命、家族成员、行为规则、治理机制、共同愿景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如果家族的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有着较为庞大的家族事业,希望家族后代团结并且传承家族精神和事业的,是非常有必要制定家族宪章的。”例如李锦记的家族宪章就非常成功,它已经成为李锦记家族治理的基本规章,并成为所有家族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确保了家族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家族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了家族成员的共同利益。
实践中,通常根据家族的具体需求,在设立家族信托时灵活设计相关条款,并把执行家族理念作为家族信托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蓓格家族的家规条款包括:“担任公司高管的家族成员必须大学毕业,并在其他公司拥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姻亲不可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不可为个人利益将自己的股份抵押,在任何时候,有意离开公司的蓓格姓氏的家族成员都不能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另外,公司还要建立财务储备,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他的股份。”再如,为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可以设置限制性条款和激励性条款,还可以引人入信托保护人、家族成员理事会等机制,辅助进行家族治理,宣贯家族文化和家族理念等。目前,我国一些家族已经开始在制定家族共同协议、家族宪章等方面做积极的尝试。
(二十二)综合私益目的
本章前述介绍了家族信托21种出于私人目的的功能和应用,事实上远不止此。实践中,人们往往出于多种目的设立家族信托,也就是说,家族信托目的经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以统筹防范和规避债务风险、破产风险、婚姻风险、败家子风险、意外事故风险、股权分散风险、继承风险等。
通常情况下,设立家族信托,在个人方面要考虑避免资产因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而遭冻结、保护隐私、离婚与再婚、公益慈善等因素,在家庭方面要考虑未成年子女、残障子女、挥金如土的继承人、缺乏资产管理经验的配偶、年老的父母、复杂的家族关系等因素;在继承等其他方面要考虑家族资产面临的各类风险、家族企业的稳定经营等因素。
(二十三)公益慈善
家族财富传承如何安排是最合适的呢?“有三种方式可以处理剩余财富:第一种是留给家族后代,第二种是遗赠给公共事业,第三种是由财富所有人在有生之年妥善处理。其中,第一种方式最不明智。考察一下那些留下巨额家产的后果,善于思考的人立刻就会明白:留给儿子‘万能的金元’无异于留给他一条祸根。”对此,林则徐说过段发人深省的话:“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从过往情况看,凡是把巨额财产留给后人的,大概率是害了后人,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百万富翁只是穷人的受托人,暂时受托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处理勤勉而来的剩余财富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常年将之用于公益事业。”因此,境内外大部分家族在传承家族财富时,一般都会考虑公益因素。慈善精神传承是一种创业精神的传承,是一种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对于家族事业的开展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们在家族传承的过程中加入慈善元素,不仅可以体现家族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家回馈社会,实现个人心愿,发挥影响力的过程。当前,人们参与公益事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慈善捐赠,二是公益/慈善信托。人们做好事时,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公益/慈善信托。无论是采用慈善捐赠还是公益/慈善信托,都可以达成同样的公益目的。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其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这里要强调的是全部,而不是部分。这意味着,人们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拿出来设立慈善信托,就不能再将该财产拿回去,而必须全部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假如联正后有剩余财产的,则应当将剩余的慈善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其转移给其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当前,公益/慈善信托在我国获得一定的发展。例如,2018年6月27日,鲁伟鼎先生签署信托文件,以其特有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设立了“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永久存续,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鲁伟鼎先生及其家族成员不享有信托利益。其慈善信托目的是:“让农村发展、让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以影响力投资、以奋斗者为本、量力而行做实事。慈善信托目的是为实现宗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它秉承了鲁冠球先生“财散则人聚,财聚则人散,取之而有道,用之而快乐,利他共生,共创共享”的理念。
(二十四)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相结合
普遍认为,一个好的家族传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财富的传承;二是家族精神的传承。家族传承不仅是金钱物质财富的传承、还有价值观、文化观,道德观和精神的传承,而慈善是最高境界的家族传承。为了同时实现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家族信托通常和公益/慈善信托相结合,本书将其统称为家族慈善信托。
例如,贝希特家族慈善信托,由贝希特家族设立,成立于2006年10月。贝希特家族慈善信托将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功能合二为一,既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保障贝希特子孙后代的生活,同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选择的世界任何地方的慈善项目,特别是用于支持改善自然环境、消除对自然环境的破环,以及提供好的教育等方面。
再如,我国香港地区的邵逸夫在世时亦选择了以一个信托基金同时承担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两种功能的方式来传承财富,不仅保障了子孙后代的生活,也为推动中国慈善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是邵氏家族主要财产的最终持有者,受托人为注册于百慕大群岛的邵氏信托有限公司[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受益人则是根据信托契约挑选的任何人或慈善组织以及邵逸夫的四个子女和妻子。邵氏控股有限公司(Shaw Holding Inc)则作为邵氏家族的持股平台。该慈善信托基金的部分收益传承给子孙后代,其余大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邵氏信托基金捐赠慈善事业金额合计超过100多亿港元,其中向中国大陆捐赠近50亿港元,涉及内地27个省市自治区,共有以“逸夫”命名的教学楼、图书馆、科技馆、科研中心等捐建建筑6000多个。
在境外,为了让高净值人士在兼具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同时又享有税收优惠待遇,较为普遍的做法是采取慈善先行信托模式和慈善剩余信托模式。慈善先行信托是一种财富传承中结合了公益慈善与子女传承功能的信托架构。此类信托的结构为:由委托人设定特定的慈善公益机构作为受益人,然后在信托存续期间将信托本金及产生的投资收益陆续向这些选定的受益机构进行分配,到期之后若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继承人。慈善剩余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通过设立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在其有生之年每年获得较为固定的收益,然后在其去世之时,信托所剩余的财产则分配给委托人生前事先指定的慈善组织。这种家族传承的信托架构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同时满足委托人的私益目的和慈善需求,实现财富增值、传承、慈善等多项目的。
任凭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笔者认为,将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即设立家族慈善信托,让小部分信托利益用于私益目的由家族成员享有,而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公益目的由全社会共享,将成为未来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模式。该模式下,既可以满足家族成员的生活需要,同时还可以满足更多的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