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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刊载中铁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永红文章:《从受托人定位看信托机构公司治理》

从受托人定位看信托机构公司治理

 

优化、完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对于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非常重要。信托公司应提高站位,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性“再认识”“再提高”。

 

对信托公司来说,作为金融机构,其公司治理比一般的企业利益相关方更多,要考虑的因素更多,要求也更高。在进行公司治理时,信托公司要跳出主要基于股东利益的窠臼,基于“受托人”定位来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监督。

 

一、信托机构的公司治理比一般企业更重要

 

公司制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高效的社会生产组织模式,而公司治理是公司制的根本,对于现代企业有效规范运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特征;同时,还因其与社会公众紧密关联,事关国家金融系统稳定,具有较强的外部影响。因此,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比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更重要。

 

1、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核心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设计合理的合约以激励代理人。在公司治理中,使用委托代理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股东与经营层之间的矛盾,提高公司的运行绩效。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这种特殊的企业,除了需要协调好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外,还需要协调与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于国有背景的信托公司而言,其经理层的选聘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某种意义上而言,是由上级单位任命,而非由董事会从市场上进行选聘。

 

内部人控制理论:“内部实际控制人”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在1994年提出。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内部控制理论,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经营管理者控制了整个控股集团。内部人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委托代理的复杂问题,公司财产所有者委托经营管理者经营企业,由于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所追求的利润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经营管理者可能利用其实际控制企业的优势而加以损害财产所有者权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杜德,他认为股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应是公司董事会唯一的追求目标,还应当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指出了公司治理架构演变的正确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现实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而言,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2、公司治理对于规范信托公司发展的作用分析

 

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发展合力:公司制管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专业化分工推进的高效生产组织方式。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利益相关方较多,各自站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因此,需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处理好各方关系,尤其是公司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公司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各方形成合力,朝着统一的目标迈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规范企业科学、高效运行:公司治理通过设置“三会一层”以及相应的议事规则和责权分配,较好地解决了公司的科学决策问题。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监事会对公司的运行情况以及董事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公司治理、合理分配权责,能使公司按股东希望的路径发展、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的运行效率。

 

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少出风险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品牌维护的良好基础。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托公司面临众多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面临内外环境的快速变化,同时还需处理好与各相关方的关系,引发风险的因素多,导致风险易发。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也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内控体系,防止风险的发生。

 

二、信托业在公司治理上的问题

 

整体来看,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公司治理更为复杂,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涉及的利益方更多。从国际金融历史来看,那些当时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垮台(如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金融风险,而在于公司治理缺陷。正是因为公司治理缺陷的日积月累,最终以风险事故的形式爆发,进而导致了其自身的倒闭。

 

事实上,自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开始,信托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就与改革开放基本同步;中间历经的六次清理整顿,每次整顿均清除了影响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的负面因素,促使行业健康发展。但客观来看,当前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仍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或加强。

 

1、部分信托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

 

在外部控制机制尚不非常完善的环境下,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会造成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68家信托公司还有不少数量的公司存在股权集中度过高的现象,第一大股东所在股份比例超过50%的情况较多。在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大股东不是金融机构时,其对信托公司会有较多干预,按照普通公司的要求来管理信托公司,过于追求股东回报。

 

2、部分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

 

风险管理体现一个信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也是其公司治理效果的体现。但是,由于公司治理还存在不足之处,加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又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致部分行业存在系统性风险;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近年来有些信托公司出现了风险项目。根据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有832个,风险项目规模为2160亿元,其中集合信托规模为1387亿元。

 

3、内控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部分信托公司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内控机制建设方面还需加强,部分公司还未严格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前、中、后台部门之间还不能形成有效的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机制。同时,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发挥还需要相应保障体系的支持,在构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考核体系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并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强化追责机制。特别是,对于风险项目要厘清责任,对违规的高管要严格问责,并及时将责任人员名单及问责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最终确保信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预防道德风险和失职风险,保证信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三、信托公司优化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及目标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信托公司优化公司治理的支撑和要求

 

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支撑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法律层面:与信托公司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首先,信托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信托公司成立、股本管理、章程制定、“三会一层”设置及权责分配等都以《公司法》为基本指南;同时,信托公司作为银行业的金融机构,除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外,还需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还要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要求。

 

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 与信托公司最直接相关的有“三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在遵守“三规”的基础上,还需遵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国有性质的信托公司来说,还需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

 

行业管理层面: 信托公司作为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原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出台了不少文件和办法。一是直接治理方面,主要有《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是风险管理方面,主要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三是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是其他方面,如《信托公司监管评价办法》,通过监管评级,促使信托公司加强、完善公司治理。

 

2、信托公司优化公司治理需要达到的特殊目标

 

保护信托投资者利益: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资产数额远大于其注册资本金,这些金融资产资金来源于大量社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因此,信托公司如果发生破产倒闭风险,不仅社会影响面广,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所以,需要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设计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

 

促进信托公司合规经营: 虽然有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但从交易成本考虑,监管部门不能对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无缝监督。一是相关监管规定不能涵盖信托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存在“灰色地带”;二是受限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手以及监管行为本身产生的成本,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对信托公司的所有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但要实现信托公司主动合规作为,单纯依靠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是不够的,需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设计合理的体制、机制,通过制度管理促使信托公司主动合规。

 

促进国家金融政策贯彻落实: 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是国家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手段,金融机构是落实、传导国家金融政策并使之发挥作用的重要媒介。如果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信托公司作为“经济人”,会有较大冲动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缺少主动贯彻国家金融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动力。

 

作者:马 永 红

来源:当 代 金 融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