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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刊载:公募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分析及建设(作者:管百海)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按公募和私募发行。因信托一直以来均为私募发行,公募之于信托,有何意义或影响,业内都很关注。


笔者认为,公募对信托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信托参与大资管市场竞争提供了公平的基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券商均可发行公募资管产品,如果信托公司能获得公募发行信托产品的权利,则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基金公司、券商就在较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不然,在大资管市场中信托天然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二是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良好工具。资管新规发布,标志着信托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信托公司均积极谋求业务转型。证券市场是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大力发展的一个方向,且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管业务契合资管新规提倡的“标准化、基金化”要求;同时,老百姓对于证券投资打破刚性兑付已有较高的接受度。信托公司借助公募可以大力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公募为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进行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三是使信托能为更多老百姓提供优质理财服务。以前,信托以私募方式开展业务,主要服务于高净值客户,信托公司的投资客户面比较窄。如能以公募方式发行信托产品,则信托公司能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符合国家倡导的“普惠金融”方向。


根据资管新规(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 2018 7 20 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银保监会 2018 12 月印发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信托以公募方式开展业务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投资者和投资门槛。信托公募将很可能对投资者人数不设限制,对投资者的财产总额不会有太高要求;但可能会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公募资金投向。根据资管新规及其他文件精神,信托公司通过公募方式募集的资金,其投向主要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虽然资管新规及2018720日人民银行的通知对于公募资金投资于非标债权留有余地,但实际操作中要将公募来的资金投资于非标债权可能难度较大。


受托机构。资管新规规定,对于信托公募所募集的资金,其受托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按照目前的现有解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在受托机构之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后能否作为信托公募所募集资金的受托机构,将取决于有关政策出台时的具体规定。


如若公募来临,建议信托公司从五个方面做好准备,改变观念,打破私募的思维定式;进行人才储备;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准备;证券市场主动投资能力的培养以及产品销售模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