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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应引进信托机制来保障消费者权益

曾经风光无限的小黄单车“OFO”在2018年底被推上风口浪尖,超过1000多万户的消费者在线排队退押金。另外,也经常看到媒体报导:某某酒店、某某洗衣店、某某健身馆人去楼空,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卡无法再使用,也无法退还未消费余额。这些都是我国预付式消费的一些负面新闻。

预付式消费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引发大量投诉,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 预付式消费的发展概况

预付式消费是先付款后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消费者先向商家预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约定以后消费的价格或将享受的折扣率,消费者实际消费时的相关费用在预付款项中进行抵扣。

近年来,我国预付式消费在老百姓生活相关的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预付式消费的行列。预付式消费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小至理发、皮鞋保养、衣物干洗,大至养老、教育培训、旅游、租车,金额从几元钱至几十、上百万元。并且,近年来出现了新现象,将预付式消费与金融消费信贷捆绑到一起,使监管难度更大,老百姓的风险增加。预付式消费在我国到底有多大规模,可能没有人能统计清楚;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很大部分都有预付式消费的身影,其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使用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充值公交卡,社会中可能已很少有人不使用预付式消费。

在预付式消费规模日益增长的同时,老百姓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2018“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报告中,预付式消费均入榜。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年1月23日发布《201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称“预付式+消费贷”缠绕叠加的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成为投诉热点。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经常发生问题是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原因,商家在预收消费者的款项后,发生经营困难,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预先约定的标准甚至发生商家“关店、跑路”现象,消费者无法退还未消费的金额,造成老百姓金钱损失,且维权困难。

预付式消费发生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与商家并未订立正式的合同,有些是电子合同,甚至不少是口头约定;(2)即使消费者与商家签订有协议(纸质或电子),商家在协议中会事先设置一些有利于自身的条款或“陷阱”,并且后面还经常有“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使消费者先天处于不利地位;(3)有些商家变换各种名目来收取消费者的资金,最常见的是预付款名义,其他也有以押金名义(如OFO单车)、保证金名义等;(4)真正发生消费者损失的事件时,商家已跑路或者已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消费者要么找不到商家,要么即使找到商家,商家表面上也已无赔偿能力或者无资产可处置;(5)部分商家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捆绑消费或强制消费,这些捆绑或强制消费条件事先并未向消费者明确提示,但在相关合同中有约定或商家自己规定,消费者预付后进行消费时才会发现,与商家发生矛盾;(6)有些预付式消费,消费者预付的资金虽少,从单个消费者来看,与商家进行司法诉讼成本过高;但此类预付式消费涉及的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广。

二、 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相关的管理办法

目前,在我国只针对预付卡消费有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对于预付式消费没有系统性的进行管理制度设计。在预付卡方面,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主要有2011年5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2年9月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2012年9月出台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地方层面,一些省市陆续制定了自己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如江苏省、上海市等。虽然已有一些规定和办法,但由于预付式消费发展较快,这些规定和办法与目前的实际状况已出现不适用的现象,具体来讲存在以下问题:

(1)涵盖的范围不够广。目前只针对预付卡有一些管理办法和规定,但预付式消费不仅限于预付卡消费,预付式消费范围更广。如果不是以预付卡名义而是以其他名义从事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经济活动,则“无法可依”,即存在管理真空地带。

(2)管理的商家只针对规模企业。现有相关规定的管理对象只针对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而实际生活中预付式消费的提供商中不少是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体户及规模较小的企业;实际发生纠纷较多的也主要是由这些商家引发的。而这些商家并不在现有相关规定的管理之列。

(3)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在商家诚信、自觉的基础上。现有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商家发行预付卡应向金融机构报批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主动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实际上不少商家并未按此办理,出现商家“跑路”后,工商等相关部门才进行追溯和处罚;由于此时商家已在表面上濒于“破产”(有些已进行了恶意的财产转移),事后再来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罚为时已晚。

(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措施不够。现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不少条文是针对反洗钱、预防腐败而制定的,对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足够的可行、有效措施。

三、 可借鉴的先进经验

对于预付式消费,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主要思路是引入“信托”来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美国部分州根据信托原理,将消费者预付后未消费的余额视为无主财产,要求商家上交州政府保管,限制商家随意使用。日本1989年制定了《预付式票证规制法》,随后陆续制定了诸多的相关配套规定,要求将消费者预付余额的一半作为发行保证金,并交由“托管所”保管。中国台湾地区,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较多,最早的直接相关的是1973 年颁布《商品礼券发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品礼券(预付式)的发行主体、发行总额、销售方式、履约保证等方面加以严格管制;此后从信托法、信托业法到电子票据发行管理条例,到商品(服务)礼券预收款信托契约范本,到信托公会订定之商品(服务)礼券预收款信托契约范本之效力及适用疑义等,有近百个规定;总体来看,使用信托原理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思路得到较好体现。

从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预付式消费管理的情况来看,均利用信托原理,通过第三方“受托人”来保管消费者的预付款,商家不能随意使用,以保证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四、 保护预付式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为保护老百姓权益,避免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行“融资”之实或者收款后“跑路”,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基于信托原理系统制定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基于信托原理来制定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管理办法,以消费者预付未消费的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以商家作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监督未消费资金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按此思路制定系统的管理办法,并且管理对象和范围应把规模以下企业甚至个体户纳入,不然就存在空白地带。

二是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作用。信托公司是信托原理的最主要实践者,我国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信托从业人员超过两万,具有较强的主动管理能力。对预付式消费的规范管理应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作用,通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介入,使未消费的余额处于有效托管之下。信托公司为消费者建立虚拟的权益账户,根据消费者的权益消费情况,将相应资金划付给商家。

三是通过宣传提高老百姓的权益保护意识。在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后,可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公益宣传,告知老百姓凡预付式消费应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介入;如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引导消费者选择诚信商家进行预付式消费,使哪些不愿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商家失去市场空间。

四是限制预付式消费中金融消费信贷的比例。由于此前预付式消费领域问题频发,如再加上金融消费信贷,则老百姓更容易冲动消费。出现问题后,一方面消费权益受损;另一方面还需承担信贷还款压力。为降低预付式消费与金融消费信贷捆绑叠加的不良效果,可参照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的方式,限制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资金中金融消费信贷比例,比如不超过50%。

五是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过程管理。即使将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作为第三方纳入预付式消费链条,但由于核实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资金对账等相关工作量大,容易出错。因此,应大力推进信息科技手段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应用,对于消费者实际消费行为确认、资金划转等,应尽量按照事先设定的条件实现自动化操作,提高效率,减少失误。

预付式消费契合“订单化”生产的趋势,便于厂商“以销定产”,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反过来,预付式消费通过预先付款,也使消费者享受到更高的折扣,以合理的价格锁定今后一段时期的消费权益。这种消费方式对厂商和消费者均有利,且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是社会的一个发展方向。在正视现有问题的情况下,引入信托原理可较好地解决相关矛盾,保护消费者权益,使预付式消费健康、持续发展。